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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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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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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莎车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7-26 16:3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政府采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处罚标准: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变造、借用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骗取中标、成交;

2)伪造、变造、借用属于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3)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骗取中标、成交;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一个项目中提供多份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提供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缺陷;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合同订立或者项目废标;

4)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2)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非实质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但未中标、成交。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实质性倾向的招标文件,导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并中标、成交;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更换中标、成交产品或服务,或者增加合同金额超过法定限额;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5)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2)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3000元以上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意图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10%以上3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30%以上5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50%以上;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或者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处罚标准: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二章财务会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及违法程度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违法程度包括: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及违法程度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违法程度包括: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及违法程度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违法程度包括: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及违法程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法程度包括: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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