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苏库恰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喀什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04 13:1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苏库恰克水库地处莎车县艾里西湖镇境内,是一座以人饮供水为主,兼顾灌溉的平原引水注入式大(2)型水库,总库容1.08亿m3,距莎车县城约50km。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保障用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1999年经喀什地区行署批复,塔里木河流域喀什管理局完成苏库恰克水库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并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使用证号为喀国用(1999)第001号)。
为加强苏库恰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苏库恰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进一步加强对苏库恰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管理范围划定
苏库恰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具体界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以及最新实测设计水位线划定苏库恰克水库管理范围。苏库恰克水库上游由设计水位线向外划定100米,两侧由坝后坡脚线向外划定300米,下游由坝后坡脚线向外划定800米。
二、苏库恰克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坝堤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和防汛抢险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三)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水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四)禁止擅自建房、钓鱼、捕鱼、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五)禁止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六)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三、水库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苏库恰克水库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0米。
四、河道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建房、开渠、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