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财政部令第9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咨询业务范围的机构开展。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设计变更及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对项目预算价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确定项目(或核查,下同)投资评审机构,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在招标前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送审预算价(招标控制价)等资料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标;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初步评审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对初步评审意见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初步评审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项目送审条件及要求: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需先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并委托工程造价机构编制送审预算书,然后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二)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无资金来源项目一律不予评审,送审项目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方可评审;
(三)送审项目资料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准备充分、齐全,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附送审资料清单,送审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送审项目资料交接工作;
(四)送审项目资料需有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表)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预算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准估算金额的10%。预算超出估算金额10%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项目预算价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工程价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审定预算价超过批准概算价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核算概算总价,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批复,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六)财政投资评审实行送审制。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规模和范围标准: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采购类项目不进行评审:包含政府采购目录中的A类——货物项目;C类——服务项目;涉密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的B类——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需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按照评审结果确认表审定金额进行挂网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进一步强化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及监理发承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署办发〔2022〕3号)文件规定实施;
(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装修工程——B07、修缮工程——B08(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需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单项工程预算造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单项工程预算造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再进行预算评审,采购单位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规定,自行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咨询业务范围的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时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下达评审计划,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保密制度,按涉密程序组织评审;
(四)对于项目送审单位不能按要求和时限提供或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催办无果情况下,可启动单方确认程序或项目退审程序;
(五)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情况说明、评审结果等,存在特殊情况的作专项说明,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财政局作专门的披露并说明原因;
(六)对项目投资实施资金控制与管理,并会同住建、发改等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八)负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协调;
(九)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除评审费外,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以及虚假内容的评审报告进行处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初审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或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三)需要预算对数的项目,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定对数的时间,并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单位与人员,整理好问题及相关支持材料,携带授权材料及身份证明,前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预算对数。建设单位对预算对数结果,负责督促相关人员在“对数备忘录”签字确认。
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派人前往对数或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在“对数备忘录”签字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视同同意评审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将据此出具评审报告上报财政局,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担;
(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如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核实或取证,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允许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补充相关支持材料,补充时限为工程项目预算对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不能补充的,需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资料或超出补充资料截止时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将视资料的重要性,作出项目退审或依据已有资料评审的处理;
(六)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在评审结果确认表盖章确认;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签署意见或盖章确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将下达“项目督办函”,在督办时间内依然未盖章确认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七)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八)未经财政部门评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招标。擅自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招标的,评审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聘用其他投资评审机构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存;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以及虚假内容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项目评审费的范围:
(一)中央及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评审费从项目核减金额中支付;
(二)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费从项目核减金额中支付;
(三)援疆等其他资金项目评审费从项目核减金额中支付;
(四)县本级资金项目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三条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建设单位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期间有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造成评审结果失实等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不支付委托评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停止其受委托承担的一切工作并追究违约责任;涉嫌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莎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莎政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