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莎商工罚字(2024)第2号)
来源:莎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4-09-23 11:5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处罚人(单位):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一分公司
地址(住址):莎车县阿热勒乡苏盖提力克村1组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生华
一、案件情况
2024年9月2日18时45分,莎车县商工局朱世荣、玉荪·吾布力在莎车县阿热勒苏提力克村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一分公司场所内,现场发现报废车辆5个(新A·0K596,新Q·RU150,新Q·B6K15,新Q·9880V,新Q·8N694)其中新A·OK596为前期新疆瑞宇天华莎车县分公司时7月1日登记回收车辆,其他四个车无登记入库信息,莎车县阿热勒苏提力克村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罗生华提供新QRU150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
2024年9月3日,经联系提供报废机动车3辆的群众(16689890999),其承认于2024年9月2日将朋友要报废的3个车辆给了罗生华,还未移交车辆手续。
2024年9月9日19时,罗生华到莎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233会议室接受询问。经询问,负责人罗生华承认2024年9月2日在未取得备案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回收报废机动车4辆。
二、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2024年9月2日现场采集视频资料;
2、2024年9月2日现场取证照片;
3、2024年9月2日有现场检查笔录;
4、2024年9月2日扣押的QRU150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5、2024年9月2日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扣押财务清单
6、群众(16689890999)通话录音
7、2024年9月9日问询笔录
三、行政处罚建议
从现场检查情况和询问笔录情况看,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罗生华,在分公司未完成备案情况下,便开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违法行为清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一分公司违法行为,暂未造成较大的影响,给予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一分公司1.5万元罚款。
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地址:莎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账号:53670104000562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莎车县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莎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莎车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莎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0日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