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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10月)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1-04 16:45 浏览次数: 字体:【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16号 图XX运输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而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一案 图XX 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图XX到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待问题,称自己图XX2024年9月19日,把3头牛从莎车县XX镇5村装载车牌号为新Q3411Y货车,运输到和田地区XX县XX镇XX村26号,动物检疫证号:动物B6551757973,用途为饲养,动物运输到检疫证载明的目的地后,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原因,不予落地。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动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1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9日
2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17号 吾XX运输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而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一案 吾XX 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吾XX到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待问题,称自己吾XX2024年8月10日,把7头骆驼从新疆XX县XX乡XX村装载车牌号为新Q883ZE货车,运输到莎车县XX镇XX村2组75号,动物检疫证号:动物B6551662713,用途为饲养,动物运输到检疫证载明的目的地后,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原因,不予落地。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动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1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4日
3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18号 西XX运输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而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一案 西XX 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西XX到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待问题,称自己西XX2024年1月12日,把158只羊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54团1连装载车牌号为新QKD617货车,运输到莎车县XX镇XX村,动物检疫证号:动物B9005046296,用途为饲养,动物运输到检疫证载明的目的地后,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原因,不予落地。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动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1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4日
4 莎车县 莎农(农机 )罚〔2024〕30号 托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案 托XX未 2024年9月1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18村4组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XX镇18村4组驾驶操作型号为东方红SK504-2,牌照号为新31-1898W的拖拉机拉运核桃过磅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现场查询行驶证年检合格至:2025年05月,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2024年9月15日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当事人托XX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9日
5 莎车县 莎农(农机 )罚〔2024〕31号 努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一案 努XX 2024年9月1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18村4组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XX镇18村4组驾驶操作型号为东风DF350,牌照号为新31-W4763的拖拉机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现场查询行驶证年检合格至:2025年08月,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2024年9月15日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当事人努XX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9日
6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9号 阿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 阿XX 2024年7月6日11时15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官方兽医举报线索,到莎车县XX定点屠宰厂开展检查,当事人阿XX不在场,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到达现场,当事人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XX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义务后开展检查,发现在屠宰厂官方兽医办公室左边的工作人员宿舍内发现被屠宰厂官方兽医查处暂时存放1篮羊肝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述这批羊肝子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重量为13.4公斤,经市场调查计算出涉案动物产品13.4千克的货值金额509元。该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127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19日
7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10号 新疆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定点牛羊屠宰厂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一案 新疆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12时45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新疆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牛羊定点屠宰厂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检查,经对比查看新疆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后门活畜入场登记表和莎车县XX牛羊定点屠宰场入场登记表,发现2024年3月12日阿XX的32只活畜(29只山羊、3只绵羊)来源相关信息未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XX要求提供阿XX32只活畜(29只山羊、3只绵羊)动物检疫合格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新疆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牛羊定点屠宰厂未如实记录阿XX的32只活畜的相关信息行为。 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当事人新疆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定点牛羊屠宰厂未如实记录2024年3月12日阿XX运入屠宰厂的32只活畜(29只山羊、3只绵羊)来源相关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屠宰厂未如实登记的涉案动物32只活畜(29只山羊3只羊)称重1210千克, 执法人员经市场调查询价活羊每千克18元,估算动物货值金额21780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88项第二十九条一般的违法程度: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9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根据该屠宰厂首次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320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1日
8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11号 吐XX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一案 吐XX 当事人供述于2024年4月27日,把16头牛从莎车县XX镇XX村XX组装车运输到XX市,牌号为新F77435的货车,检疫合格证明号为(动物B)6551354885,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为新疆XX市XX区XX乡XX牛羊屠宰厂。动物运输到检疫证载明的目的地后,货主跟屠宰户未谈成收购价格而擅自变更屠宰动物的用途、目的地,运输到其他饲养场销售。当事人货车司机吐XX存在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违法行为。当事吐XX涉嫌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处罚1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23日
9 莎车县 莎农(农药)罚〔 2024 〕6号 莎车县XX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莎车县XX农资销售店 2024年5月28日17时1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镇11村3组,对莎车县XX农资销售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布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检查。在该店进门右边肥料上发现:吡虫噻嗪酮(规格为15克/袋、8袋)、2甲4氯钠(规格为30克/袋、1袋)、笨磺隆(规格为15克/袋、1袋)等3种10袋农药,在该销售店左边第二门楼梯下库房内存放硝磺·莠去津(规格为110毫升/瓶、35瓶)、啶虫脒(规格为5克/袋、522袋)等20种1471瓶(袋)农药。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当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并依法提取了现场当事人布XX身份证复印件、该经销部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5月30日,对当事人布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供述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611.5元经营违法所得金额1337.9元。莎车县田乐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5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1日
10 莎车县 莎农( 农产品)立〔2024〕2号 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 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17时5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路XX花园小区35号楼一层6号商铺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根据2024年8月2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下发的《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回头看,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邓XX(公司法人邓XX不在现场电话确认授权委托在场负责人邓XX配合检查处理)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后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邓XX要求提供供货商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邓XX未能提供。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当事人此行为属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3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 月 14日
11 莎车县 莎农( 农产品)立〔2024〕3号 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 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1日11时11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居委会六组(第一小学旁)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根据2024年8月2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下发的《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回头看,执法人员先向莎车县XX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XX(公司法人章XX不在现场电话确认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胡XX配合检查处理)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后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胡XX要求提供供货商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胡XX未能提供。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当事人此行为属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3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 月 14日
12 莎车县 莎农( 农产品)立〔2024〕4号 莎车县XX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 莎车县XX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2日11时05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镇XX村莎车县XX有限公司,根据2024年8月27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下发的《莎车县XX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回头看,执法人员先向莎车县XX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依XX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阿XX配合检查处理)现场负责人阿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后开展现场检查。查看公司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给学校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学校配送食品原材料验收单。执法人员向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阿XX要求提供供货商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阿XX未能提供。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当事人此行为属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3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 月 14日
13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1号 麦XX驾驶运载货物超长的拖拉机 麦XX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7时12分,在莎车县XX路29公里750处驾驶违章装运货物的拖拉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3日
14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2号 阿XX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阿XX 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17时05分,在莎车县XX乡1村3组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30日
15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3号 玉XX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玉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16时10分,在莎车县XX乡6村5组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30日
16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4号 严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严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15时05分,在莎车县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0日
17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5号 吾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吾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13时26分,在莎车县XX乡5村1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0日
18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6号 玉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玉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17时40分,在莎车县XX镇XX村5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0日
19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7号 买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买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17时40分,在莎车县XX镇1村6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0日
20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28号 艾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艾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17时53分,在莎车县XX镇2村5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0日
21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4〕29号 阿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阿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16时37分,在莎车县XX镇15村1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4日
22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4号 艾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艾XX 2024年9月1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在莎车县XX镇XX社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艾XX在莎车县XX镇XX社区1组驾驶黄色虎跃ZL928型大型工程机械(牌照号码:新31工05919,车架号码:KY9288381)。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20年11月有效。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正副本检验记录一致。当事人艾XX涉嫌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罚款4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9日
23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7号 努XX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努XX 2024年4月29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市监局、文旅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等执法部门莎车县XX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努XX在莎车县XX镇15村1组莎车县XX建材有限公司院内驾驶黄色雷沃牌FL956H型装载机(牌照号:新31工10467、发动机号码:1619A014404、底盘号码:CLW009LFCKZ000613)。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行驶证,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20年6月有效。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正副本检验记录一致,当事人努XX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处罚2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0日
24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20号 努XX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努XX 2024年7月9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努XX在恰热克镇14村施工地驾驶无牌的黄色SANY SW955K1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号码:1621S087394,车架号码:SANLU7905MC000559)。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照和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物发票显示2021年12月16日以来未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牌证。当事人努XX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罚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30日
25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25号 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阿XX 2024年7月17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阿XX在米夏镇22村4组 驾驶的黄色徐工XE60WA型轮式挖土机(牌照号:新31工14312,发动机号40132A底盘号码:XUGA060WPKA00715),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5日
26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26号 图XX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图XX 2024年7月2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图XX在米夏镇23村4组 驾驶的黄色徐工XE60DA型履带式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11884,发动机号:B2043A、底盘号码:XUCBO609TLK22077),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行驶证,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24年6月有效。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正副本检验记录一致,当事人图XX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处罚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 8月30日
27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1号 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 阿XX 2024年8月13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阿XX在米夏镇22村5组 驾驶的黄色徐工XE150WD型轮式挖土机(牌照号:新31工11962,发动机号22376794底盘号码:XUGA150WLLKA0081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包括实施进行勘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进行确认。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6日
28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4〕25号 赛XX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赛XX 2024年7月8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赛XX在XX镇9村1组村道 驾驶的红色无牌的时风-200型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号码:30100685、底盘号码:111010129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牌照和拖拉机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牌证2023年9月6日已经注销。赛XX未按照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0日
29 莎车县 莎农(农机 )罚〔2024〕26号 吐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吐XX 2024年7月8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图XX在XX镇24村2组村道驾驶的红色新拖王-200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W0027,发动机号码:,21210160089、底盘号码:0454689),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图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7日
30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16号 萨XX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萨XX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12时10分,在莎车县XX乡9村3组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3日
31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17号 阿XX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阿XX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18时08分,在莎车县XX乡3村7组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3日
32 莎车县 莎农(农机)监罚〔2024〕19号 麦XX驾驶的拖拉机非法改装、违法运输货物 麦XX 当事人于2024年7月7日16时44分,在莎车县XX镇17村1组驾驶非法改装、违法运输货物的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7日
33 莎车县 莎农(兽药)罚[2024]3号 莎车XX兽医服务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莎车XX兽医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6日19时16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乡17村3组莎车XX兽医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梅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之后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门店货架上摆放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为50片*10瓶/盒、20瓶)、(头孜利片、规格为4克/支*30支/盒、30支)等12种651瓶(支)“兽用处方药”。执法人员要求公司负责人梅XX提供兽医开具处方笺,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莎车XX兽医服务中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法所得128元,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75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即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和第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从轻处罚。 处罚4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3日
34 莎车县 莎农(兽药)罚[2024]6号 莎车县XX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 莎车县XX兽药店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地区农业农村局8月1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的”问题反馈要求,2024年8月25日17时00分到莎车县XX街道办XX南路32号院莎车县XX兽药店进行线索核查。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海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门店处方药货架上摆放注射用捉黄提素释放激素A3(规格为25Ug/支*10支/盒,哈尔滨三马兽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 年12月2日生产)等23种200盒(套)“兽用处方药”,出库记录中出现以上处方药的销售出库记录。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负责人海XX提供兽医开具处方笺,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莎车县超暖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75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即;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标准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 处罚4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4日
35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28号 肉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肉XX 2024年7月31日莎车县公安局第XX号便民警务站的警察在XX街道办XX社区前面卡点执行任务当中,检查肉XX驾驶的黄色徐工XE150WD型轮式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14254,发动机号::22383252底盘号码:XUGA150WGLKA00658),警察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警察人员向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报案,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受报案消息后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肉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30日
36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2号 伊XX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伊XX 2024年9月9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伊XX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驾驶无牌黄色山宇重工ZL-932型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号码:17018010、车架号码:SY932180070267)。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伊XX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4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9日
37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3号 努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努XX 2024年9月1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努XX在XX乡XX村XX组水利建设项目工地上驾驶的黑蓝色ZOOKLIONZE150WG型轮式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20138、发动机号码:77285509、车架号码:ZLHZW150KP0D01057),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努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0日
38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5号 吐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吐XX 2024年9月18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吐XX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驾驶无牌黄色鲁立重工ZL-938型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号码:4041308、车架号码:2404140)。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吐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4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7日
39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6号 努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努XX 2024年9月21日莎车县交警大队、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街道办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努XX在XX街道办XX路社区范围内 驾驶的黄色斗山DL503型轮式装载机(牌照号:新31工17703、发动机号码:1213A003070、底盘号码:A10407),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努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8日
40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7号 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阿XX 2024年10月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阿XX在莎车县XX乡1村3组内驾驶的黄色三一重机SY155W型轮式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19344、发动机号码:829249、底盘号码:SYNWS6701MK002959),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8日
41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4﹞32号 热XX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热XX 2024年9月1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红旗社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热XX在XX镇XX社区XX组村道驾驶的红色无牌的ZL红状元-200P型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号码:11004090097、底盘号码:0082515),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牌照和拖拉机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牌证2020年9月23日已经注销。热XX未按照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0日
42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4﹞33号 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一案 阿XX 2024年9月27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XX镇XX村XX组驾驶操作型号为东风DF350,牌照号为新31-W4763的拖拉机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现场查询行驶证年检合格至:2025年08月,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2024年9月27日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当事人阿XX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30日
43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4﹞34号 艾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一案 艾XX 2024年10月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艾XX在XX乡XX村XX组驾驶蓝色华夏354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为新31W805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现场查询行驶证年检合格至:2025年08月,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2024年10月4日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当事人艾XX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9日
44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4﹞35号 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一案 阿XX 2024年10月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阿XX在XX乡XX村XX组驾驶红色东风354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为新31S1407。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现场查询行驶证年检合格至:2025年08月,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2024年10月4日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当事人阿XX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9日
45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13号 肉XX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肉XX 2024年8月29日2时3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赶往莎车县XX公安检查站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肉XX经营运输25只羊,运输车辆新QHD499,当事人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经营运输动物。25只活羊货值金额33565元,扫码付款。 当事人肉XX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9项第一百条第一款较轻的违法程度: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进行补检。 处罚3356.5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7日
46 莎车县 莎农(动诊)罚[2024]2号 新疆XX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七分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 新疆XX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七分公司 2024年7月24日16时5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09号新疆XX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七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经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门正在对1只羊进行治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但没能提供,负责人供述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动物。当事人新疆XX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七分公司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46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即;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标准。 罚款3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8日
47 莎车县 莎农(兽药)罚[2024]2号 新疆XX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七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 新疆XX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七分公司 2024年7月24日16时5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09号新疆XX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第七分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在场人员阿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后进行检查,在场人员陈述负责人不在,现场通过电话通知负责人到现场配合检查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后,执法人员向负责人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维生素B1注射液,(规格为10ml*5支/盒,共43盒)等56种兽药,共782盒(瓶)兽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XX要求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没能提供,负责人供述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正在申报办理中。该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国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63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违法情节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以及涉案兽药货值金额2108.7元,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处罚5060.8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5日
48 莎车县 莎农(兽药)罚[2024]4号 阿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 阿XX 2024年8月12日20时15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组XX号商铺,向在场人员麦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展线索核查。在场人员陈述负责人不在,现场通过电话通知负责人到现场配合检查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后,执法人员向负责人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后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货架上摆放0.9%氯化钠注射液(规格为100ml、0.9克,共135瓶)等36种2068瓶(支)兽用非处方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没能提供。负责人供述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正在申报办理中 并销售部分兽药。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阿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2947.2元,违法所得161.9元。该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国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63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违法情节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以上13万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以及涉案兽药货值金额2947.2,违法所得161.9元。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处罚6189.12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5日
49 莎车县 莎农(农药 )罚〔2024 〕4号 莎车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一案 莎车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19时46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XX乡XX村莎车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门店货架上摆放70//氧乐果(规格为500ML/瓶,16瓶)、杀扑磷(规格为500ML/瓶,15瓶)等2种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啶虫脒(规格为100克/袋,49袋)等43种常规农药,共1770。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15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裁量标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130825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8日
50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4〕30号 艾XX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艾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16时40分,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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