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莎车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6-25 17:5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现将制定《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推进“一规划两纲要”的贯彻落实,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72号),结合莎车实际,制定《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制定主要依据:
《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72号)以及地区相关文件精神而制定,未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莎车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7天公示,相关意见已采纳,均无异议,程序合法。《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制定基本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莎车县司法局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莎车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一规划两纲要”的贯彻落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72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包括内聘法律顾问和外聘的法律顾问。
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和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党政机关应当落实推动法律顾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讨论、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及时有效参与决策。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全面覆盖、优化配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崇法敬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咨询、审查、建议作用,保障党政机关决策科学民主,权力运行规范合法。
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签署合同、洽谈合作项目、处理其它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未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文件发布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等重要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论证、评估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三)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务和纠纷;
(四)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受聘任单位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其他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给予足够的工作时间;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的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勤勉尽责,客观告知聘任单位有关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合法、可行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予以防范,维护聘任单位合法权益。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法律事务办理结束后及时返还。
(七)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遴选聘任
第八条应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较强的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丰富的务实工作经验;
(三)党政机关也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聘;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社会公共事务,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党政机关涉法实际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能力;
(五)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任。
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从具有法律资质人员中选聘。各级党政机关可以跨区域、跨部门统一或者联合外聘法律顾问,聘任方式可以通过招投标、在线询价等方式,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宜从法律顾问名录中选聘的,党政机关可以通过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等方式选聘。
第十条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要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指定担任常驻法律顾问的律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利义务、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解除等内容,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续聘外聘的法律顾问,应依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金额。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在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选聘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聘任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登记表;
(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三)法律顾问的其他工作材料。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聘任单位负责人作出决定。
法律顾问介入处理法律事务时要由委托单位依据保密条例之规定自行进行保密审查,注意涉及的具体事务的保密审查与分级。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承办律师应当签名,法律顾问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顾问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于当年年底前进行,聘期考核于法律顾问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均由聘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采用量化和扣分方式,原总分为100分,每一小项的扣分累计至本小项分扣完为止,各小项的扣分合计至年度总分扣完为止。各聘任单位可以依据以下评分标准对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
(一)履职方面
1.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聘任单位相关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10分;
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0分;
3.未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
4.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存在明显法律错误的,一次扣10分;
5.每年至少提出两条专项法律建议,未达到的,少一条扣5分。
(二)规范执业方面
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的,一次扣20分;
2.在办理非聘任单位法律业务时,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20分;
3.聘期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0分;
4.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一次扣50分。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90分以下)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当年考核等次。单位内部法律顾问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参加年度考核,应当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履职情况总结。
各聘任单位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对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逐项进行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考核结果及相关考核资料报司法局备案,作为本单位本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依据。
司法局应当对年度考核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聘任单位对法律顾问的考核存在问题的,应该提出意见和建议,聘任单位应当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一条聘期考核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综合评定,并作为聘任单位解聘或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聘任期内被行政处罚、行业处分、通报批评的,司法局应及时通报给其聘任单位。
司法局发现法律顾问在法律审核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中不能主动、高效地履行职责,出具的法律意见明显存在走过程、不负责的,可以通报给聘任单位责令限期纠正,期限届满仍不纠正的,年度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名录调整时从中剔除并通报给法律顾问所属单位和所属协会。
各党政机关在报送合法性审核之前,应先由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由本单位集体研讨后再报请县司法局进行相关审核。
司法局有确实证据证明法律顾问业务能力不能满足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影响聘任单位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向聘任单位提出解聘建议,聘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规范、职业纪律被刑事处罚、行业处分、行业惩戒或剥夺、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无关商业活动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和法治督查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纪委监委、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纪委监委应对各党政机关内聘法律顾问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等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党和国家的政治要求。
第二十六条司法局应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责。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接受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司法局的工作。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聘任、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县司法局备案,以便司法局及时了解法律顾问的变动情况。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按照规定向司法局提交备案材料,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县司法局负责对同级党政机关及下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执业监管、业务交流、诚信记录、表彰惩戒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党政机关内部法律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顾问报酬。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法律顾问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办理重大涉法事项需提交党委、政府讨论决策的,应同时提交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邀请,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未向县司法局备案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其聘请的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合同到期后,续聘和选聘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由莎车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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