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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中职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 发布日期:2022-05-30 18:5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简称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全日制中职生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与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的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自治区级中职类相关比赛项目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

9.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学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按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名额分配,适当向农林水等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采取自愿申请和系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一)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召开评审预备工作。对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负责初审核定工作,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各系部对初审候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三)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初审候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院在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学金专款后,原则上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奖学金以打入银行卡或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项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学院全日制中职生。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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