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 发布日期:2023-10-23 18:5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
(一)必须条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登记。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三)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四)收费。收费标准自定,由市场调控。
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
(一)必须条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县(市)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举办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三)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由发改、民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