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关于印发<莎车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莎政办发〔2018〕151号)自2018年施行以来,对合理规范农业水费征收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四年多的发展,水利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喀什地区农业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喀署办发〔2022〕30号)、《关于调整莎车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莎政办发〔2020〕3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优化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意见》(新党发〔2011〕21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
4、《喀什地区农业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喀署办发〔2022〕30号)
5、《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8〕3号)
6、《莎车县农业灌溉用水成本监审报告》
7、《关于调整莎车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莎政办发〔2020〕34号)
8、《莎车县年度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三、主要内容
(一)农业水价的核定。明确发水费缴纳范围、水价核定流程及水价执行标准。
水价缴纳范围:凡使用农业灌溉用水的单位和用水户都应缴纳水费。
执行标准为:推行分档分类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本县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农民30年承包地和30年承包地以外的粮食作物(小麦、正播玉米、复播玉米)地块按2015年运行维护成本价0.1236元/立方米执收、其他农作物地块按2015年完全成本价0.1617元/立方米执收。用水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用水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用水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山区喀群乡、霍什拉甫乡、达木斯乡三个乡实行按亩计征水费。水费按12元/亩计征。
(二)农业水费的征收。明确水费征收原则、水费征收周期、水费征收流程。
征收原则:水费征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做到水价标准公开、农户用水水量公开、农户水费总额公开,不得擅自变更,不得随意“搭车”调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征收周期:每年在两个供水周期结束后计征(一期1月至6月、二期7月至12月)。
征收流程:水管单位核算供水周期内用水户水费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委会对各用水户的水费计算过程进行公示,并填写下发各用水户《水费征收通知单》。用水户接到《水费征收通知单》,与公示的水费对比无误后,到县水管单位指定地点缴纳水费,并领取等额免税发票。
(三)农业水费的使用。明确水费使用要求及水费使用范围。
使用要求:水管单位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批。
使用范围:一是用于水管单位运行管理;二是用于水利工程维修改造;三是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四)农业水费的监管。明确水费归集至县级水管单位开设的水费专户,并将水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五)解释单位及有效期。解释单位为:莎车县水利局;施行日期:2024年9月24日;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