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390524/2024-00108 文号:莎政办规﹝2024﹞5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9月24日 发布日期:2024/09/30 17:09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莎车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莎车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好农田水利工程的工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精准核定水价、依法计收水费、规范使用水费、严格监管水费,进一步提升水管单位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2〕1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制度和行政规定,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和强制性指标体系,在“三条红线”用水总量约束目标框架下,农业供水必须优先保证农村二轮承包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以及粮食生产用地用水。
第二章 农业水价的核定
第三条 凡使用农业灌溉用水的单位和用水户都应缴纳水费。
第四条 水管单位严格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核算供水成本,提出供水价格核定建议方案,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价审核意见和水管单位提出的供水价格审核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水价成本调查,征求同级财政、水利、审计和编制等相关部门意见,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推行分档分类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本县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农民30年承包地和30年承包地以外的粮食作物(小麦、正播玉米、复播玉米)地块按2015年运行维护成本价0.1236元/立方米执收,其他农作物地块按2015年完全成本价0.1617元/立方米执收。超定额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额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定额用水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定额用水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第七条 山区喀群乡、霍什拉甫乡、达木斯乡按12元/亩计征水费。
第八条 地下水超采区域严控开采量。保障全县机电井“井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安全运行,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征收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印发《莎车县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水管单位依照《莎车县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控制年用水总量。
第十条 县水管单位每年在两个供水周期结束后(一期1月至6月、二期7月至12月两次计征)与塔里木河流域喀什管理局核算县级引水口河水引水量,计算流域河水水费,并在当月向塔里木河流域喀什管理局缴纳地表水水费。
第十一条 县水管单位核算完塔里木河流域用水总量后,下发用水计算通知,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逐月核算乡级引水口用水总量;乡镇(街道、管委会)水管单位按照核算完的水量,汇总统计乡镇(街道、管委会)范围内各流域村级引水口、村委会、村民小组、用水户的每月农业灌溉亩次和灌溉用水量(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水管单位按照用水户实际灌水面积和核算的实际用水量,与计划用水量对比,计算出定额内、超定额水量并计算各村、组、用水户水费。
第十三条 县水管单位接到乡镇(街道、管委会)水管单位上报的水费计算表后,对上报的定额内、超定额水量计算和水费计算进行复核;复核后,由县水管单位、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水管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负责公示各用水户的水费计算过程,填写《水费征收通知单》,并下发至各用水户。用水户确认《水费征收通知单》与水费公示内容无误后,到县水管单位指定地点缴纳水费,并领取等额免税发票。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水量,以农户为单位计算水费,并公示公开。公示内容必须做到种植面积、用水量、单方水价、应缴水费“四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收费过程必须做到公开榜、缴费通知单、水费发票“三统一”。
第十六条 水费由乡镇(街道、管委会)水管单位负责征收,使用票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增值税发票。向用水户开具的水费征收发票由乡镇(街道、管委会)水管单位装订保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室以记账备查的方式保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水费征收发票。
第十七条 水费征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做到水价标准公开、农户用水水量公开、农户水费总额公开,不得擅自变更,不得随意“搭车”调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要切实加强水费财务管理,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费调剂制度,解决年度之间水费收入不均衡的问题;少数特殊年份收入低,无法维持正常运转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各级水管单位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批。水费收支预算应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有效保障水管单位运行管理费用和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费用。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批准后,各级水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为保障水利设施的良好运行,水费收入不低于5%比例用于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及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维修及管理费用等,根据水利工程运行损毁情况,编制水利工程维修计划,报同级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招标实施,竣工后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将农业水费中超限额用水(超水量分配指标、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水费,全部纳入本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节水相关建设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费使用金额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提交水利系统财经会议研究决定后使用;水费使用金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上报县委、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县领导研究决定后使用。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将水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资金归集至县级水管单位开设的水费专户内,按照审批后的水费收支预算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终水管单位编制本年度水费资金收支决算,提交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将水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五条 县水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包括完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内部财务监督责任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以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遇新的上位法出台与本办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关于印发〈莎车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莎政办发〔2018〕151号)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