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390524/2024-00109 文号:莎政办规﹝2024﹞4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9月24日 发布日期:2024/09/30 17:09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莎车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办法
莎车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田水利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加快农田水利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2019)、《莎车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原水利、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的运行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而修建的水利设施。主要包括:
(一)水源工程:水库、小型灌溉泵站、沉淀池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
(三)排水工程:小型排水泵站、涵闸、排水沟及配套建筑物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全县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管护全覆盖,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转。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助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乡镇(街道、管委会)或村(社区)集体所有。跨两个村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村集体共同所有;跨两个及以上乡镇的,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乡镇(街道、管委会)共同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签订工程管护合同或协议的,根据合同或协议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第六条 产权所有人是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良性长效运行。
第七条 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主要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会)、个人等受益主体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工程管护。
第九条 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全面履行运行管护职责,保证水源工程、河渠(管)道、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良性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第十条 原水利、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做好产权移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节水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规定,县人民政府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压实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工程运行维护主体,落实运行维护经费,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履职尽责。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内行政村、经营主体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及监管工作,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局制定终端农业用水指导价,指导确定末级渠系农业水价。
第十四条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资金,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审核、下达,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指导投资建设主体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工程验收后进行确权移交,确保每处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保持长久良性运行。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督促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时将确权登记的农田水利工程向县水利部门报告,及时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水利局履行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监管职责,建立工程台账,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巡查暗访,建立问题清单,督促运行维护责任人履行职责,推动整改责任落实。
第三章 管护标准
第十七条 水库、小型灌溉泵站、沉淀池等水源工程:保持坝梗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杂草,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道坡底平整、顺畅,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小型灌排泵站(机井)工程:定期检查泵站的建筑物结构和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其他电气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裂缝、异响、连接松动、设备漏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运行正常;管理范围无杂草杂物,干净清洁。
第十九条 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渠道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工程管理范围及禁脚地无“滥搭建、滥耕种、滥扔弃、滥排放”等现象,保障渠道清洁通畅,环境优美;涵闸、分水口门、渡槽、跌水、倒虹吸、农桥等渠系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
(一)田间道路。机耕路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清洁卫生。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要定期检查灌溉与排水工程等水利设施,确保沉砂池、泵、泵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输配电及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及时清除渠道、沉砂池内杂草、淤泥等。
(三)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四)节水灌溉设施。定期维护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发挥节水效果。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财政资金、农业水费(含末级渠系水费)、涉水补助项目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维护经费计入供水成本,在收取水费中计提,单独核算,以保障工程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安排的管护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申报管护内容,县水利部门编制管护方案,审查批复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运行维护,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每年公示各类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把有限资源合理用在工程运行管护上,切实发挥管护资金效益。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绩效考评和考核,考核结果和管护实效纳入补助管护资金申报使用的主要依据。同时,将统筹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纳入粮食安全、乡村振兴和河湖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未按制度做好管理和维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工程运行管护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毁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设施;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县水利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三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水利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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