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390524/2022-00034 文号:莎政办发〔2022〕6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7月9日 发布日期:2022/07/11 23:07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莎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莎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莎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莎车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以清产核资、建章立制、经营高效、强化监督为重点,着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新机制,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增长,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
(二)基本原则。
“四权”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
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公开透明原则。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优先权。
规范运作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处置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
成员收益原则。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得益受惠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实惠。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以清产核资为基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进行分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用于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无关事项,村与村之间资金往来必须有合规的财务手续,严禁在村级组织之间挪用、平调使用资金。
3.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经村民理财小组组长和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报经乡镇(街道、管委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批(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并报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办事处)或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审核或备案。
4.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严格履行财务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5.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6.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严格落实《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实施细则》,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做到账证、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价值,评估后要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村民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备案。
4.资产转让、发包、租赁制度。集体资产实行转让、发包、租赁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转让、发包、租赁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形成收入后要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进行挂账,不得游离在账外,造成村集体经济收入受损。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转让、发包、租赁等,要明确发包、租赁期内的资产维护和管护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延续使用,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由经营主体负责具体运营和管护,所有者参与监管,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6.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等顺序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计提比例计提或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福利费根据当年实际需要提取。收益分配使用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审核备案,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正常收益分配。无收益的村集体不得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要按照喀什地区乡村振兴局、地委农办、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通过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得用于与之无关的经费开支。从资产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取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备案。
3.资源发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缴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备案。
三、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管理
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服务的能力。
(一)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依托乡镇(街道、管委会)成立农村集体“三资”核算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规范使用新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具体承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日常工作,逐步实现“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以乡镇(街道、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主任)任副组长,常务副乡镇长、农办主任、纪检书记、财政所所长、乡村振兴办主任、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负责人、委派会计、各村党支部书记任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村集体“三资”工作。
1.实行资金委托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委托农村集体“三资”核算中心代管,要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财务收支审批权,履行法定的委托程序,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严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平调使用资金。资金使用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和监督,村民理财小组组长和村支部书记审批,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领导签批,报乡镇(街道、管委会)“三资”核算中心审定、入账。
2.完善资产、资源监管。乡镇(街道、管委会)“三资”核算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反映集体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和运营情况。负责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转让、发包、租赁方案,全程参与和监督管理村级资产、资源公开协商、竞价、招投标程序及合同的制定、签订,资金的结算。
3.强化人员配备。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核算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必须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可从乡镇(街道、管委会)农经人员或财政所抽调,担负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以从社会人员中考试选拔产生,其工作报酬可从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要将监督管理融入代理服务工作之中,明确代理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严禁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记假账,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二)规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认真落实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在继续巩固财务公开覆盖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四议两公开”制度,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级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三)规范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资源,以参股经营、合作开发等形式,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进行联合与合作。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实力。在确保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合理互换并地、土地整合中增加的土地面积,应认定为村集体土地,纳入村集体“三资”范围管理。
(四)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贯彻《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修正)》,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和预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费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农民负担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要加强农村审计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农村审计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审计业务,可实行集中审计或交叉审计。财政局要切实保障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和农村审计人员补助经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强农经人员队伍。探索建立审计查处问题的移交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克扣截留村级各种补贴补助款,集体资产资源人情发包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四、提升经营机制壮大集体经济
(一)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要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逐村落实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组织章程,明确机构职能,制定议事规则,选配管理人员,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常态化运行。县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日常管理,健全集体资产、股权、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经济、服务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断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收益水平。
(二)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年度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激励措施,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备案后,向成员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和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并落实激励措施。
(三)探索合作经营的发展路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采取发包、租赁、入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其他市场法人主体进行合作经营,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发展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的产业,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四)探索“政经分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辅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支撑的村级治理结构。探索引入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职业经理人经营机制,管好资本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提高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效率。
(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以党建引领,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灵活、管理有效、运行稳健的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盘活集体资源资产,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多种新产业新业态,延长产业链条,增加集体收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对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核算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途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要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村级财会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对村级财务人员建立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落实监管责任。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职能部门要落实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职责,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定期派员列席村集体“三资”处置、经营等重要会议。要建立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年度检查机制,每年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因管理制度不落实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进“三资”平台应用。落实新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平台应用,实现会计电算化,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系统数据及时更新,财务资料适时打印公示,财务数据定期备份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形成依靠基层、注重指导、条块结合、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主动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认真组织实施“三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结合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形成村有监管员、乡镇(街道、管委会)有中心、县有网络的“三资”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康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