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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390524/2022-00008 文号:莎政办发〔2020〕14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6月2日 发布日期:2020/06/10 16:0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关于提高莎车县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莎车县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莎车县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0〕37号)和喀什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喀地民发〔2020〕号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提高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2019年莎车县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不低于456元/月,2020年在2019年基础上提高44元,城市低保标准为5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2019年莎车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不低于3732元/年,2020年在2019年基础上提高468元,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4200元/年。

二、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2019年莎车县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为345元/月,2020年在2019年基础上提高30元,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75元/月。

(二)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2019年莎车县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为226元/月,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256元/月。

(三)提高分类施保水平

城乡低保中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补助水平,在2020年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增加22元/月。城市低保中“四类人员”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97元/月,农村低保中“四类人员”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78元/月。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督促落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部署,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有效保障“两不愁”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按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

(二)结合实际,确定救助水平。低保标准是低保认定的标准和确定救助资金额度的标准,补助水平是救助资金人均救助水平体现区域内救助对象人均救助额度。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时,要按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的要求,做到与莎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实事求是地核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补差资金根据实际发放人数和资金量合理确定补助平均水平,科学测算,确保城乡低保资金支出缺口,结余不越线。

(三)多措并举,提高资金效能。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保。全面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严格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民政局、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等要认真做好1-6月城乡低保提标资金发放的各项工作,务求实效、务求实发,到户到人精准,尽快发放惠及于民。

附件:莎车县城乡低保分档工作方案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莎车县城乡低保分档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完善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工作机制,实现低保救助因人而异、低保金高低有别、对象管理有序的工作格局。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城乡低保分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认定、管理等政策执行,分档原则上应以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算为基础,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多少进行首次分段分档,与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相衔接,充分考虑低保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以及刚性支出情况,对档次进行动态调整,最后确定档次。档次补助标准与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量相统筹,通过精准摸底各档次人员数量,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划分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段和档次标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确保低保分档在国家现行低保政策下有序开展。加强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和精准认定,保障困难程度越深,档次标准越高,低保金越高,困难程度加重,档次调高,帮扶力度加大,实现应保尽保、因困施策、因人施保。

二、首次分档及档次补贴标准

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段进行首次分档,档次及补贴标准如下:

A档(全额):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2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00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农村低保标准2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200元/人/年。

B档:城市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1%-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00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介于农村低保标准26%-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600元/人/年。

C档:城市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50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000元/人/年。

三、动态调整确定档次

主要依据家庭收入情况,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分为A、B、C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

A档:

1、整户无劳动力家庭;

2、家庭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

3、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

B档:

1、家庭困难,有未成年重度残疾人1人以上的;

2、家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

4、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5、低保家庭中,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占家庭成员总数一半以上的(不含家中有2人及以上主要劳动力的);

C档:非A、B档保障对象但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

(二)农村低保

A档:

1、整户无劳动力家庭;

2、家庭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

3、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

B档:

1、家庭困难,有未成年重度残疾人1人以上的;

2、家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

4、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5、符合低保条件,但不能列入A档的未脱贫户、边缘户、监测户。

C档:非A、B档保障对象但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

(三)取消“四类人员”补贴。

分挡管理就是分类施保,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列入A档、B档给予保障,不再重复计算分类施保金。

四、重点任务

(一)全覆盖入户调查。依据现有低保实名制名单,按照首次分档要求及档次补助标准进行分档,根据分档结果开展全覆盖入户调查,按照二次动态调整档次标准,完成全部低保对象档次确认。入户调查要加大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力度,切实摸清每档对象底数,为资金需求测算和精准分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准核算家庭收入。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是低保认定和分档确档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进一步明确核算收入项、核算标准,指导精准核算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重点要对兜底对象、A档保障对象家庭进行全面精准核算收入,保障最困难群体全部进入A档。提高首次分档的精准度,确保二次动态调整确档只做微调。

(三)信息系统档次标准设定和调整。民政局根据资金需求测算结果,尽快进行档次段划分,明确档次标准,积极与自治区民政厅在信息系统设定方面对接,完成档次公式设定和系统调整,确保低保对象数据稳定,系统规范管理。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0年5月25日-5月31日)。各乡镇对照本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分档入户调查工作。

(二)分档、调整确档(2020年6月1日-6月20日)。民政局联系协调自治区民政厅完成系统公式设定,使用低保系统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首次分档,各乡镇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对首次分档结果进行调整确档。

(三)全面完成分档工作(2020年6月21日-6月30日)。7月份全面启用对象分档管理,低保金施行分档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人民政府将城乡低保分档工作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抓好抓实抓落地,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和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和调整确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分档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低保家庭经济核算和档次调整工作纪律,对原有经济收入核算结果原则上不做太大调整,要有针对性的对困难程度深的家庭进行部分微调,根据档次动态调整标准进行调整档次的必须说明原因、落实入户调查责任、明确责任人,防止在工作中优亲厚友、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督促指导。城乡低保分档工作期间,民政局加强与自治区民政厅沟通协调,保障系统分档顺畅,加强对乡镇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推不动或推进缓慢的乡镇加强指导,确保我县城乡低保6月底全面施行分档管理。

(四)及时公开公布。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将确定为A、B、C三个档次的家庭及标准,在各村(居)委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诉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县级服务热线。县民政局设立群众咨询、诉求热线电话:0998-8512234,15099029828,联系人:张先生。

关联稿件:

《关于提高莎车县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