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莎车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3-08-16 15:4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工明确、权责匹配的工作机制,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帮扶成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乡振(202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乡村振兴部门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而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民委、林草、畜牧兽医等部门管理的其他衔接资金项目,按归属行业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县政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是项目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主体,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实施推进、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后期管护、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负总责,应全面落实责任分工,细化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措施,原则上每月至少集体研究一次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安排必须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紧密关联,与分类实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密切关联。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企业亏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以及未按规定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县级项目库”)的项目、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
第五条 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括: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的项目。示范乡镇、示范村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水平,统筹兼顾、分类推进,优化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和主导项目。
第六条 项目计划必须从已向地区备案的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内容应紧紧围绕当地“十四五”相关规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充分尊重群众发展意愿。重点以全产业链开发思路优选项目,把带农增收作为重要前提和主要目标,积极探索推行系统性、集成性、区域性产业项目,大力发展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市场广阔、带农惠农兴农效果好的项目,避免“散、杂、乱、小”无序布局,坚决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简单发钱发物。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 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建设管理县级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负全责;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目标评估,健全落实县项目库管理、项目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等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项目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自收到衔接资金计划文件20日内,须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或专业机构,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合适项目,由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行业部门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论证(其中:项目计划可由行政村、乡(镇)逐级向县乡村振兴部门申报,也可由县级行业部门单位直接向乡村振兴部门申报),完成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经县级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项目报备资料。县应向地区报送备案报告、项目计划批复文件、行业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条 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等。
(一)基本情况:包括县级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类别、建设起止年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受益对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投资情况:包括计划投资总额、投资具体来源和资金规模等。
(三)绩效情况:包括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或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向县乡村振兴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前置条件、行政审批文件等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项目计划通过地区审核备案后,应立即启动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原则上应在通过审核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依法可不招标或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原则上应在通过审核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具备条件的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行实施。村级组织应建立完善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项目,应执行发改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县领导小组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原则上当年批复的项目应于当年完工,当年度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达到国家绩效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批复正常实施的,或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的,以及建设内容出现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将变更后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并按程序报地区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法人代表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国库集中支付、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完工并自验后10日内,提请县级领导小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从乡村振兴、财政、发改、农业农村、民委、林草、畜牧兽医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抽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聘请专业机构参与。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全面自查自验项目实施情况后,向县级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利益联结机制和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估、申请事项等内容。
(三)县级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0日内,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以及合同(协议)等,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利益联结机制和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资产归属、后期管护机制、验收结论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其中:基建类项目应于3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其他项目应于1个月内完成。形成资产的项目,应按照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项目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县级领导小组重新安排用于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关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县级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原则上应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正常通过竣工验收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告公示要求,全面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县级项目库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收益分配、后期管护、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公告公示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落实“一项目一档案”,于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交乡(镇)乡村振兴部门或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存档备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要贯穿项目管理工作始终。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网络监督、实地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
(一)网络监督。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于每批次衔接资金文件下达后40日内,将资金安排和项目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全国防返贫动态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自治区和地区将定期提取数据信息,开展动态网络监督。各地应向社会主动公布“12317”或类似功能的监督平台联系方式,在县级及以上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处理社会关注和反映的问题。
(二)实地监督。主要包括督查检查、暗访、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形式。重点内容包括:听取项目审批和备案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对项目管理工作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前往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和抽样检查;向有关部门单位、受益对象、干部群众了解情况等。
(三)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开展审计。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或第三方机构等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发布通知通告、开展现场检查、形成监督评价、下达整改通知、进行复查复验、印发监督通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的合规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合同(协议)的合法性,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的落实情况,工程类项目的建设质量,项目投资落实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竣工验收、后期管护、资产管理、公告公示、档案建设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莎车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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