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2-25 12:0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无证驾驶违法案件
1.艾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2024年7月11日,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依盖尔其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艾某在乡村道路上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艾某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2024年7月2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艾某作出2200元的行政处罚。
2.如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案
2024年10月28日,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莎车县阿拉买提镇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如某在阿拉买提镇乡村道路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如某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的情况下,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11月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如某作出250元行政处罚。
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3.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2024年2月27日13时40分,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达木斯乡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乡阿某肉店牦牛肉、头、蹄及内脏等共计26.95千克肉上未讫盖检疫章,当事人阿某未能提供检疫证明。经调查核实:阿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2月29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阿某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销毁涉案动物产品。
三、经营假种子案
4.莎车县某农资销售店经营豌豆假种子案
2024年5月10日,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从莎车县某农资销售店购买白袋子(没有种子标签的)豌豆种子种植后,没有规定时期开花结果,后期产生减产损失的举报。经调查核实该农资销售店存在经营没有种子标签的白袋豌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2024年7月3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26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某农资销售店作出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无证诊疗动物案
5.新疆某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某分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7月24日16时50分,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莎车县伊什库力乡新疆某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某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门口有1头羊进行治疗,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调查核实,新疆某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某分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2024年10月8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新疆某牧业有限公司莎车县某分公司作出3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案(涉刑移交公安案)
6.艾某涉嫌在韭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2024年3月14日,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联合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对莎车县伊什库力乡村民艾某大棚种植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样,在韭菜样品中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毒死蜱国家标准指标检测最大残留限量≦0.02,实测数据分别为0.074、0.076,检测结果不符合GB23200.113-2018《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之标准;依据GB2763-2021、2763.1-2022的规定,判为不合格产品)。艾某在韭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目前案件已被侦查完毕,正在刑事起诉中。
六、未落实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案
7.莎车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8月27日、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莎车县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农产品时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销售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莎车县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按照规定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2024年10月1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莎车县某公司作出3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无证经营农药案
8.某肥料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5月23日,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乌达力克镇某肥料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吡虫啉(规格为5克/袋、80袋)、噁霉灵(规格为5克/袋、65袋)等7种165袋农药,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7月2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某肥料店作出522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农药。
八、无证经营兽药案
9.阿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8月12日20时15分,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莎车县城东街道办事处阿某的兽药店开展线索核查。经查发现该门店货架摆放0.9%氯化钠注射液(规格为100ml、0.9克,共135瓶)等36种2068瓶(支)兽用非处方药。阿某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供述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的事实,经调查核实涉案货值金额2947.2元,违法所得161.9元。当事人阿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10月1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阿某作出6189.12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61.9元和涉案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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