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2件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2-25 12:0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2月13日 | ||||||||||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莎车县 | 莎农(兽药)罚[2024]7号 | 莎车县XX畜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 | XX畜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26日17时15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商铺莎车县XX畜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对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两边货架下面柜子里和后面小隔房地面上发现板蓝根注射液(规格为10ml*10支/盒,生产日期:20220501,批准文号:兽药字221255098,数量:2盒)等43种396盒/袋兽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王XX要求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没能提供,负责人供述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正在申报办理中。该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63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2226元,共销售金额86元(违法所得),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 处罚5342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27日 | ||
2 | 莎车县 | 莎农(种子)立[2025]1号 | 新疆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涂改标签的种子一案 | 新疆XX商贸有限公司 | 2025年1月1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执法检查新疆XX商贸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麦XX(公司法人古XX电话确认委托其配合检查工作)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现场检查本公司店内棉花种子、检查中发现新陆中67号、信息代码一物一码以剪贴方式粘贴包装袋上、(品种审定编号:新审棉2013年第48号;生产经营许可证:CD(新塔沙湾)农种许字(2022)第0001号;生产商名称:新疆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净含量每袋10㎏)棉花种子一袋。店外第二间库房发现存放新陆中67号棉花种子2827袋(信息代码一物一码以剪贴方式粘贴包装袋上)。该公司涉嫌存在经营涂改标签的种子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之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31项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裁量标准即;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标准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经营涂改标签种子货值金额较大(75.35万元),提出予以从重处罚的建议。 | 处罚1600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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