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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1-06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4]15号 努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努XX 2024年8月29日1时5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赶往莎车县XX公安检查站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依XX经营运输108只羊,承运人:努XX,运输车辆新K22694,当事人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经营运输动物。 当事人努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执法人员经提取付款记录的相关证据,认定涉案动物货值金额137880元,承运费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9项一般的违法程度: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处罚60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9日
2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4〕33号 艾XX驾驶未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 艾XX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12时24分,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驾驶未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5日
3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8号 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阿XX 2024年10月1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队收到莎车县XX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两名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镇XX村阿XX驾驶的无牌黄色徐工ZL50型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号码:4041308、车架号码:2404140)。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4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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