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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6月至10月行政处罚案件清单

来源:莎车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01 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莎车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6月至10月行政处罚案件
单位:莎车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领导签字: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序号 违法单位 案件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处罚日期 处罚金额 是否
已办结
备注
1 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莎车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某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缝纫车间疏散通道、包装车间二层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 ,对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7.9 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2 某页岩矿 2024年4月24日,地区应急管理局对莎车县某页岩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1980至+2020 边坡超高”隐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文件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之规定,企业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莎车县某页岩矿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7.24 40000元(肆万元整)   
3 莎车县某管业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某管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区2名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上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莎车县某管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7.25 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4 莎车县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31日,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莎车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隐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莎车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8.15 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5 莎车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0日,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3条违法行为:一是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公司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三是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未设置危险化学品泄露报警装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莎车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合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9.13 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6 喀什某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3日,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喀什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5条违法行为,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是该公司用成品封堵员工宿舍出口;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月份以来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不清;五是未开展隐患排查,无相关记录,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喀什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对公司负责人3万4千元(叁万肆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9.23 人民币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   
7 莎车某加油站 2024年6月19日上午13时,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某加油站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经查,该加油站在监管部门对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发出提示后,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6月15日至6月19日),涉及违法所得金额138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加油设备和储存设施予以查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莎车某加油站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元(壹仟叁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9.25 131380元(壹拾叁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   
8 喀什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接到关于违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的群众举报,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撬装式甲醇加注站。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喀什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喀什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10.14 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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