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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11月)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1-28 12:40 浏览次数: 字体:【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4﹞39号 斯XX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斯XX 2024年10月2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斯XX在莎车县XX镇XX村辖区驾驶的黄色的斗山DL503G0LD轮式装载机(牌照号:新31工-14643,发动机号:1214D022068、车架号:A20619),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行驶证,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23年12月有效。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正副本检验记录一致,当事人斯XX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处罚2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 11月4日
2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4﹞28号 如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一案 如XX 2024年10月28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XX镇XX村XX组驾驶操作型号泰山354型,牌照号为新31W9702的拖拉机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现场查询行驶证年检合格至:2025年08月,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2024年10月28日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当事人如XX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4日
3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4〕31号 谷XX无证驾驶拖拉机 谷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13时45分,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4日
4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4〕32号 阿XX无证驾驶拖拉机 阿XX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15时20分,在莎车XX乡XX村XX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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