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29 12: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莎车县荣兆牛羊肉销售店(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7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位于莎车县莎车镇萨热依库勒社区8组东门30号院8号商铺的莎车县荣兆牛羊肉销售店,送达了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2240184254901012C)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40184254901012C),送达的检验报告载明,于2024年3月28日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牛肉共有4项指标不合格,即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店于2024年03月28日购进牛肉以35元/公斤的价格购买208公斤。截止2024年5月7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牛肉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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