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期)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18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莎车县黄春梅豆制品加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6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喀什地区莎车县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莎车县黄春梅豆制品加工店生产销售的1批次散称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73.6,单项判定不合格。(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该店于2023年7月6日生产销售11公斤黄豆芽。截至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食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将本案移送至莎车县公安局处理。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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