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5-31 11:5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办理单位: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莎车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6号受理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998-8595137
7.投诉电话:0998-8595170(大厅)政策法规科0998-8512950
8.网上申报: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选择登录—个人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登录—切换行政区划至莎车县、选择政府服务部门市监局—选择需要办理事项(如:食品生产许可(含保健食品)新办、延续、变更、注销申报)—系统自动切换至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
二、申报范围
1.在莎车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饼干,糖果制品、水果制品。
三、申报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服务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办理单位: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莎车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6号受理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998-8595137
7.投诉电话:0998-8595170(大厅)政策法规科0998-8512950
8.网上申报: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选择登录—个人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登录—切换行政区划至莎车县、选择政府服务部门市监局—选择需要办理事项(如:食品生产许可(含保健食品)新办、延续、变更、注销申报)—系统自动切换至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
3.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时提交);
4.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服务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办理单位: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莎车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6号受理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998-8595137
7.投诉电话:0998-8595170(大厅)政策法规科0998-8512950
8.网上申报: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选择登录—个人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登录—切换行政区划至莎车县、选择政府服务部门市监局—选择需要办理事项(如:食品生产许可(含保健食品)新办、延续、变更、注销申报)—系统自动切换至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除上述所需(1)-(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登记机关核发的准予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除上述所需(1)-(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登记机关核发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生产场所迁移的,除上述所需(1)-(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2)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除上述所需(1)-(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2)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 增加食品类别的,除上述所需(1)-(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办理单位: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莎车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6号受理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998-8595137
7.投诉电话:0998-8595170(大厅)政策法规科0998-8512950
8.网上申报: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选择登录—个人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登录—切换行政区划至莎车县、选择政府服务部门市监局—选择需要办理事项(如:食品生产许可(含保健食品)新办、延续、变更、注销申报)—系统自动切换至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服务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办理单位: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莎车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5号受理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998-8595137
7.投诉电话:0998-8595170(大厅)政策法规科0998-8512950
8.网上申报: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选择登录—个人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登录—切换行政区划至莎车县、选择政府服务部门市监局—选择需要办理事项(如:食品生产许可(含保健食品)新办、延续、变更、注销申报)—系统自动切换至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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