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莎车县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5-06 16:1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项目实施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建立精准带动机制为导向,以脱贫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脱贫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培育,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建立于脱贫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助推脱贫户增收。为莎车县经地区、自治区、国家认定后的龙头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扶持。
一、项目总体目标
强化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的能力,引领农户增收,通过发展产业吸纳劳动力稳定就业,实现产业带动增收,就业带动增收,促进莎车县经济发展。
二、项目资金来源
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生产)300万元用于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项目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徐立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狄振新(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新成(项目办主任)
成员:唐琴(科教股股长)
屈美玲(财务室会计)
妙莹祖(科教股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科教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完善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项目立项情况
(一)项目建设依据
《莎车县2024年脱贫巩固提升项目项目库备案报告》
《莎车县2024年脱贫巩固提升项目项目库》
(二)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
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生产)300万元用于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龙头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新增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进行贴息,贷款银行利率低于3%的按照银行实际贷款利率进行贴息。预计贴息龙头企业5家,平均每家贴息60万元。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坚持“以民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激发龙头企业发展产业信心、增强龙头企业联农带农能力为根本目的,为地区级以上(含地区级)龙头企业中贷款符合贴息要求的进行贴息,加大对产业振兴的政策扶持,助力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联农带农促增收。
五、贴息文件及贴息结算标准
1、贴息文件依据。龙头企业项目贷款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莎车县财政局相关批复,由金融机构以“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规定贷款计划规模内向龙头企业自主发放贴息贷款。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对龙头企业最终落实批准项目贷款实行年利率3%的据实贴息结算。莎车县龙头企业贷款为2024年1月1日后企业办理新增贷款,贷款资金要用于生产、收购等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入,特别是要用于购买莎车县本地农副产品,贴息结算月数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的实际产生月数按照比例据实结算。贴息贷款超过贴息周期,逾期不再享受贴息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资金拨付率达到100%,龙头企业满意度达到95%以上。龙头企业贴息贷款根据产生利息日数据实结算补贴。
2、贴息结算标准。
(1)贴息结算项目必须在莎车县批准立项范围内;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内为有效合同;
(2)财政贴息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拨付到龙头企业;
(3)龙头企业贷款实行年利率3%的据实贴息结算;银行实际利息率低于贴息率(3%)的,按照银行实际利息率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3%。
3、发现以下情况的龙头企业贷款不予贴息:
(1)未申报成功地区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龙头企业贷款不予贴息;
(2)龙头企业用于偿还债务、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无关的等贷款不予贴息;
(3)龙头企业未用于本县领域企业经营的或贷款资金未在本县企业投放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贷款不予贴息;
(4)龙头企业贷款当年审计检查如有违规违纪问题的不予贴息;
(5)经营亏损两年以上的龙头企业不予享受贴息;
(6)龙头企业贷款不是当年新增(收回再贷)的,不予贴息;
(7)不在贴息周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时限范围内的新增贷款不予贴息;
(8)新增贷款已申请享受过其他资金贷款贴息的,不予重复贴息。
六、项目实施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龙头企业贷款利息补助结算项目1个,总资金300万元,按照在贴息时间内贷款成功符合贴息标准的龙头企业进行补助,在项目资金用完为止前提下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项目贷款产生的利息一次性进行结算贴息。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年利率3%。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盖章确认。
(3)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
(4)在贷款贴息时间内实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或托管机构出具的付息通知单或银行转账单。
(5)企业稳定就业农户工资花名册。
(6)企业申请贴息报告。
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送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3、项目实施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登记注册地经营一年以上,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规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所选项目符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规划,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无涉税违法行为,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2)建立稳定带动机制。企业应履行带动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带动农户增收,包括吸纳农户劳动力稳定就业、带动农户扩大种养规模并进行统一收购等形式。预计为当地农户提供就业岗位300余人,带动增加农户人均年收入不低于1500元。
(3)具有明显带动增收成效。龙头企业就业带动向脱贫户倾斜,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或增收帮扶协议,有明确的帮扶方式、帮扶期限、增收标准,以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脱贫收益或分红,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村集体或由农户共享。
七、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
(1)销售产品带动机制。龙头企业通过构建林果业、粮油业产业链,收购农户农产品进行加工,使农户的农产品有销售渠道并能够及时销售出去,实现农户稳定增收。
(2)“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带动机制。通过龙头企业引领,加速合作社创收,让农户搭上产业发展顺风车,不断激发乡村发展新动能。立足本县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结合产业优势,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达成合作关系,既发挥龙头企业联接更大市场的作用,又发挥合作社组织、管理农户的优势,着力打造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合作社为纽带、农户为基础的产业化联合体。
(3)务工就业带动机制。通过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帮助企业扩大生产,激发企业发展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扩大用工规模,吸纳更多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为更多农户提供就业岗位,稳定增加工资性收入。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龙头企业金融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把握项目贷款和贴息程序,切实发挥龙头企业作用、促进脱贫人口增收。
(2)专款专用。农业农村局要对贴息资金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现象,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不得截留,不得转作他用。积极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如发现企业有虚报、假报情况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企业享受财政贷款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情况公开。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申报文件、申报流程、贴息资金补助情况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示。
(4)加大宣传推广。对带贫益贫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带贫益贫贡献突出的龙头企业给予表彰,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增强带动作用。
(5)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龙头企业申报贷款项目、兑现贴息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资金或借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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