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390524/2023-00055 文号:莎政办发〔2023〕6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7月21日 发布日期:2023/08/15 17:0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莎车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莎车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莎车县农村供水保障供水应急预案是按照上级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现状而制订,目的是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制,科学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供水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105号)、《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莎车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莎车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县、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保障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3.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受到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3.4爆破、采矿、钻探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3.5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1.3.6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中断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查找供水工程短板弱项,落实各项抢险措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及时处置可能导致饮水不安全的隐患。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4.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置好供水保障突发事件。
1.4.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指挥体系
成立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财政、水利、卫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国网莎车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兼任。乡镇(街道、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2.2供水保障应急机构的职责
2.2.1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1.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县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2.1.2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农村供水保障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饮水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措施;
2.2.1.3审定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2.1.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健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供水保障事故抢险排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2.3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2.2.4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乡镇(街道、管委会)成立相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内供水保障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保障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保障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监控机构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构负责掌握本辖区相关供水保障信息,公开农村供水保障事故报警电话,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0998-8512081)。
3.1.2信息监测和收集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水源短缺、水质污染、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情况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3.1.3信息报告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1.4预防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水源地保护,水源井周围50米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健康档案,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3.2预警
3.2.1预警
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收集信息,组织研判,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态势决定,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信号表示。
3.2.1.1I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3.2.1.2II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2.1.3II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2.1.4IV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编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农村供水保障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3.2.3预案编制
3.2.3.1县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3.2.3.2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编制完成本级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报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2.3.3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报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3预警控制
3.3.1在预警状态下,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供水保障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各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3.3.2当供水连续不足,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应及时向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应急供水方案。
3.3.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通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受影响区域送水。
3.3.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事件,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供水保障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发生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供水保障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修、排险、救护、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Ⅰ级供水保障事件包括:
4.2.1.1因供水工程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包含3人)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影响4个乡镇(街道、管委会)以上。
4.2.1.2因供水工程水源不足造成4个以上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4.2.1.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4个以上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当发生上列供水保障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4.2.2工作会商
Ⅰ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动员力量投入供水保障应急工作,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并形成会议纪要。
4.2.3工作部署
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饮用水。
4.2.4部门联动
按照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单位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4.2.5应急处理
4.2.5.1抢险救灾
当供水保障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采取向受影响区域派出送水车,协调应急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受灾居民尽快使用生活用水。
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4.2.5.2医疗救护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急机构要配合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4.2.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与乡镇(街道、管委会)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2.6宣传动员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主流媒体上发布。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4.3.1Ⅱ级供水保障事件包括:
4.3.1.1因供水工程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影响2个至4个乡镇(街道、管委会)。
4.3.1.2因供水工程水源不足造成2个以上至4个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4.3.1.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2个以上至4个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当发生Ⅱ级供水保障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应急处理、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Ⅲ级供水保障事件包括:
4.4.1.1因供水工程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2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影响1个至2个乡镇(街道、管委会)。
4.4.1.2因供水工程水源不足造成1个至2个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4.4.1.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个至2个乡镇(街道、管委会)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当发生Ⅲ级供水保障事件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应急处理、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Ⅳ级供水保障事件包括:
4.5.1.1因供水工程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25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影响1个乡镇(街道、管委会)内多个行政村。
4.5.1.2因供水工程水源不足造成1个乡镇(街道、管委会)内多个行政村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4.5.1.3因自然灾害或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1个乡镇(街道、管委会)内多个行政村供水中断48小时以上。
当发生Ⅳ级供水保障事件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应急处理、宣传动员程序同Ⅲ级应急响应。
4.6应急响应结束
4.6.1解除应急响应的条件
当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结束。
4.6.2解除应急响应的发布程序
解除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发布,经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发布解除命令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解除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发布,经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发布解除命令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各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机构要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5.3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申请调用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专项资金。
5.4物资保障
发生应急事件时,各级应急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公安、应急管理、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由县政府统一调配物资,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5.5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治安维护
莎车县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影响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7技术保障
建立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受益群众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后期处置
6.1调查与评估
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事件终止后1周内,发生区域镇级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构应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处置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县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支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事发地农村饮水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方能恢复供水。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对参加农村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
7.2名词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莎车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莎政办发〔2018〕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莎车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莎车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艾尼瓦尔·托合提尼亚孜(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阿布力米提·吐尔孙(县委常委)
成员:钱建华(政府办公室主任)
解琳(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赵建刚(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昌(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周鑫足(水利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张依国(水利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高守迎(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马木提江·热合曼(卫健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石岩(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梁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刘勇(农业农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汪建容(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沙拉木·阿布力米提(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胥晓龙(国家电网莎车供电公司经理)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乡镇长(主任)
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布力米提·吐尔孙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依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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