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390524/2022-00035 文号: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小红头〔2022〕95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5月20日 发布日期:2022/05/23 23:05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莎车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莎车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及《转发喀什地区乡村振兴局地委农办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乡村抓落地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构建产权归属明晰、部门协同联动、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不闲置、不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在现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内,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坚持科学规范,注重防范风险。树牢风险意识,压实后续管理责任,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科学规范实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流程,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准确界定资产范围。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2013年以来,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部分)、援疆资金、社会捐赠和结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按建设内容和实际用途,分为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三种类型。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农林牧渔产业基地(或园区)、生产加工设施、机械设备、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和其他经营性基础设施等,以及入股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权益类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排水、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电力、网络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实物资产等。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的管理责任,组织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资产经营现状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核查账务、收益兑付等情况,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相关行业单位根据本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履行监管责任。职责如下:
乡村振兴局:发挥好扶贫资产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纪委监委:负责扶贫资产管理涉及行业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监督检查,预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根据乡村振兴局提供的资产情况,负责做好2013年以来,拨付的各类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确权工作;公益性扶贫资产由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资产入账登记工作;指导各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对确定资产产权为国有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需进行资产处置的,由所属部门向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经研究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办理结果报乡村振兴局备案。
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将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平台,做好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护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做好村集体资产登记工作,对确权到村经营类、公益类的资产要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及时提供指导服务,及时入账,建立经营性资产台账,管好、用好涉农系统扶贫资产。负责良繁中心、饲草料加工厂、养殖小区(棚圈)、禽舍建设、药浴池(车)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对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经营权、收益分配、资产管护等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扶贫资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
发改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援疆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本部门实施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教育局:负责县乡村三级学校教学楼、采购的教育教学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项目的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自然资源局:为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资产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负责绿化工程、防护林工程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水利局: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设施(干支渠)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道路、桥梁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卫健委:负责卫生、医疗公共服务设施及医疗设备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商工局:负责扶贫车间(卫星工厂)、食品加工车间、仓储物流、电商网点、电子信息产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住建局:负责人居环境、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整治、建筑安装设备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人社局:负责“十小店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2014年购置技能型贫困户创业设备等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民政局:负责福利院、农村幸福大院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市监局:负责乡镇(街道、管委会)农贸市场和农村小市场、活畜交易市场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统战部: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职责。
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购置农机具、乡镇农业机械化服务合作中心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文旅局:负责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部门实施和工业园区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受益分配、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督查指导。
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做好电力领域扶贫资产等项目清产核资、监督运营、后期管护等工作,负责乡村振兴领域项目供电保障及服务工作。各相关行业部门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行业资产管理方案、考核细则、工作制度,并开展指导、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乡村三级分别成立扶贫资产管理专班,负责本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乡村振兴局要做好2013年以来扶贫项目清单统计、建账、分类,监督各实施单位主动办理扶贫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乡镇(街道、管委会)对确权到本乡镇(街道、管委会)、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资产登记
入账、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
益分配、财务状况监督、审批运营处置决策、防止资产流失、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八条 各村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村级要明确管理职责,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持续发挥作用,正常运行。经营类扶贫资产,采取委托经营、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村集体自主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日常管护责任。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侵占,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及村级公益事业等。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确保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三章 清查登记
第九条 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照资金属性追循资金流向,进行全面摸底,逐笔清查资金最终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形成“一总四分”台账(即:县扶贫资产总台账,行业部门、乡镇、村、户四类扶贫资产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结果要做好公示、确认等工作。对未登记入账或已登记但核算不准的,及时登记入账或重新核算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及时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侵占资产的,按相关规定追缴退赔。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进行界定确认,定期开展清查登记,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总账,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总账,乡、村两级要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分别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管理明细台账。确权到村集体的,登记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确权为国有资产的,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台。
第十条 有序推进资产确权登记。各单位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已有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明确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暂未明确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扶贫项目的竣工验收,并按照确权、核值等相关要求,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所有者。对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后,如发生迁移、损毁、变卖等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可盘点、可追溯、可核查。
1.经营性资产确权登记。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当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一是县、乡、村三级组织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工作,项目实施部门协助村集体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农业农村局指导村集体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二是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根据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或后期帮扶需求,以及项目实施方案中覆盖乡村、贫困户户数,并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等情况,提出资产量化到乡、到村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下达资产确权批复,将资产确权到村集体,进行确权登记。三是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确定产权归属。
2.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县人民政府按照行业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教育、卫生等领域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及管理责任。一是由县级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形成的公益类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行业部门,县级部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二是由乡镇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到乡镇形成的公益类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于乡镇,乡镇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三是由村集体经济、结对帮扶和社会帮扶投入、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公益类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村集体按照《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工作。四是村级使用的公益性资产,如路灯、垃圾箱、村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资产,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项目资产产权原则明确到村,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3.到户类资产确权登记。归属农户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集体、乡镇或县级清查登记,由农户自行管理。对属于不动产的,要依法及时办理确权登记。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四章 核算移交
第十一条 核算原则。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登记、移交、运营及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客观准确核定扶贫项目资产的原值和净值,对资产的收益分配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项目,按照财务竣工决算金额核定资产价值。对尚未完成财务竣工决算的,可暂按扶贫项目实际列支金额填报资产价值,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后更新资产原值。不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列支金额核定资产原值。对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且经营主体已承诺到期后足额返还入股资金的经营性资产,在协议期内按照资产原值核定资产价值;协议期满后,通过资产评估核算资产净值。对现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折旧的资产,以折余价值核定资产净值。对资产价值核算有异议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资产价值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审定后,以最终评估值核定资产价值,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各单位应及时完成扶贫项目的竣工验收,并按照确权、核值相关要求,在10日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所有者。扶贫项目资产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地点、购建时间、资产原值、资产净值、竣工时间、交接时间等内容,移交材料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移交后,如因政策调整或现实需要,需变更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原所有者和变更后所有者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限期登记。乡村振兴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新形成扶贫项目资产的清查登记,形成年度资产台账。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行评估和收益核算工作,及时更新资产台账。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应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及时建立资产台账,完整准确录入信息。
第五章 扶贫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确定运营主体。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各乡镇、村应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主体,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合作经营、委托市场经营主体经营等多种方式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性资产的运营主体应优先选择具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诚信守约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与管护,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明晰权利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管护措施、风险防控等内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的扶贫项目资产,其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签订经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管护责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落实保全责任和具体措施。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类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负责具体运营和管护,所有者参与监管,但不得干预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章 生产经营性资产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强化风险防控。各行业单位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风险预警防控制度,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强化风险防控培训,提高干部风险防控能力。各经营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内控制度,与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共同预防和化解风险。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全部经营风险,严格按照约定兑现村集体和村民收益,并优先保障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收益。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需根据扶贫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经营风险较高的各类项目,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担保、抵押、保险、多方联保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经营主体管护人员不得私自利用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九条 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根据资产管理实际,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察检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督促指导辖区内行政村规范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完善村级扶贫资产台账,及时登记新增资产,分类(公益性类、经营性资产、到户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产入账不错漏。
第二十条 建立预警机制。根据扶贫资产经营主体经营及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信誉及资产状况等,设置扶贫资产风险预警条件。扶贫资产经营主体如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营利润连续大幅度下降或持续亏损,拖欠农户和村集体应享有的收益等,资产收益约定将自动终止,确保受益农户和村集体资产安全退出,最大限度降低受益农户和村集体的损失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规范议事机制。始终将民主议事、公开公示作为群众参与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管护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四议”(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程序,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运营管护
第二十二条 落实管护责任。各单位应按“所有权与监督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主体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资产产权归属县、乡镇的,管护责任应落实到部门单位,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应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八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要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帮扶作用,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用于与之无关的经费开支。其中,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相关办法和章程,从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规范分配。扶贫项目资产的收益分配,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差异化分配。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应及时纳入帮扶范围,经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后仍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安排资产收益资金及时帮扶解困,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村级所得收益(包括村级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培育扶贫产业、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方面;村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两委”集体研究确定,经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批执行。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落实经费。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或乡镇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理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据实列支。
第九章 扶贫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县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严格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对运营情况良好、正常发挥效益的扶贫项目资产不予处置。确因自然损耗、正常报废、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需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措施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规范处置。对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严禁以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由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经研究后依法办理,结果报乡村振兴局备案。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县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需拟定处置方案,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报所在乡镇党委,在乡镇和村两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需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乡镇备案。
第十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公开公示、资产管理、定期巡查、年度审计、绩效考核、专项整治、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工作成效考核、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涉及的行业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督检查,预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职离岗时,应对扶贫资产核账,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扶贫资产管理档案及相关台账必须完整移交。未完整移交的,不得办理调动、离职离岗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着力发挥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村第一书记、“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社会群体监督作用,维护
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切实保障扶贫资产
安全有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责令赔偿,并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七)其他非客观原因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莎车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莎政办发〔2021〕2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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