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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390524/2022-00005 文号:莎政办规〔2020〕2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8月24日 发布日期:2020/10/30 16:10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莎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管理办法(试行)

莎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管理办法(试行)

莎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护草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扶贫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林规发〔2020〕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生态护林员、护草员选聘

第二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的选聘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龄在18-60岁之间,要求思想政治觉悟高、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热爱林业事业、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退伍军人家庭优先考虑,每户选聘1人。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七个程序进行选聘:

(一)公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符合条件村组、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管护任务、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到乡镇(街道、管委会)林草工作站报名,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家庭基本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草工作站干部等,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

(五)评定。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组成评审组,结合贫困状况,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原则,研究确定生态护林员、护草员拟聘人选。

(六)公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将拟聘生态护林员、护草员名单在辖区行政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经乡村评定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扶贫办、财政局审定后,签订协议。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四至界限、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的选聘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与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三、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自觉遵守林业、草原法律、法规,遵守组织纪律。学习、宣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管护,原则上每人管护生态林、草地、湿地、沙化土地面积不低于500亩,管护经济林面积不低于200亩;按要求填写管护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定期向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林草工作站汇报管护工作。

第八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草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对管护区森林、草地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内林地、草地面积、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草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地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建立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的培训制度。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护草员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建立生态护林员、护草员动态管理机制。生态护林员、护草员一年一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对自愿退出或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是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按照管护协议予以解聘:①因健康原因丧失劳动力;②聘用期间,外出务工、不能履职、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③主动要求退出;④精准识别为建档立卡非贫困户。同时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对空缺岗位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报备。

第十五条加强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具体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实施。县林业和草原局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护草员考核机制,乡镇(街道、管委会)、村两委按照考核要求对生态护林员、护草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管护劳务报酬挂钩。

五、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生态护林员、护草员自管护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分月发放劳务报酬。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县财政土地清理配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月报送生态护林员、护草员考勤及报酬发放信息表,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通过“一卡通”发放劳务报酬。

六、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对生态护林员、护草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聘用生态护林员、护草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生态护林员、护草员选聘有关的问题,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关联稿件:

《关于印发<莎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护草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