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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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来源:莎车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9-27 16: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9〕111号)、《喀什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喀署办发〔2016〕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卫生、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主动配合协作和监督。

县财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核(委托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群体性、重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和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家庭变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其他特殊困难等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根据莎车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原则上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莎车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和经济状况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9〕48号)等文件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五)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九条 根据莎车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及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生活困难,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按户施救为主,按人施救为辅,予以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因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时,分档救助。

一档:疆内高等教育学生,参照家庭困难程度、路途的远近,按户救助,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档:疆外高等教育学生,参照家庭困难程度、路途的远近,按户救助,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档:特殊困难家庭高等教育学生,参照家庭困难程度、路途的远近,按户救助,给予3000-4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2)因病、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6000元(含)的,按自费比例进行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额20000元,分档救助。

一档: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 6000元(含6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20%给予生活救助;

二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含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30%给予生活救助;

三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20000元(含20000)以上,40000元以下的,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40%给予生活救助;

四档: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50000元(含500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生活救助;

(3)生活困难家庭,在申请低保救助前或救助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参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救助人数,单人户给予500元-15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多人户给予1500元-3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

 2、急难型生活困难,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按户施救为主,按人施救为辅,予以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因火灾、水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分档救助。

一挡: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6000元(含6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20%给予生活救助;

二挡: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给予生活救助;

三挡: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20000元(含20000)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40%给予生活救助;

四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生活救助;

(2)因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件急需手术治疗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凭诊断证明、手术治疗费用需求(住院缴费单)申请救助。

(3)因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急需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视困难程度,提交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压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主体,单户临时救助金5000元(含5000)以下由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评议审批,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由县民政局审批,20000元以上报请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经审批后,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现金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认定的,可以给予两次救助。

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发挥困难群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四章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社区)民主评议、公示、申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委托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实施。

(一)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向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流浪、乞讨人员、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可由所在地村(社区)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管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图片、相关单位出具的受损评估报告);

③子女考入高等院校的,需查验当年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并提供复印件。

4、乡镇(街道、管委会)须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复核,核实家庭收入、财产、突发意外事故受损等情况,综合判定家庭困难程度,出具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村(社区)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加盖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

(二)审核:乡镇(街道、管委会)自接到村(社区)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起,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村(社区)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审核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批程序:乡镇(街道、管委会)必须召开临时救助民主评议会,按程序研究审定。会议程序:一是宣讲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述救助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支出情况;三是现场评议。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四是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形成结论,决定申请对象的救助金额。五是签字确认。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六是发放资金。由乡镇民政办制定社会化发放花名册,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按照社会化发放或现金发放相关要求,进行发放、公示。

(2)县民政部门审批程序:根据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率不得低于30%,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所在村(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简化流程,提高救助时效性。

1、急难型救助。依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急救需求,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乡镇(街道、管委会)、县民政局应启动紧急审批程序,简化审核审批流程,直接受理、特事特办,按照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2、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程序实施,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要及时总结临时救助工作情况,定期向主管县领导和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要求建立临时救助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一户一档临时救助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救助对象家庭资料、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花名册等,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规范管理。档案一式两份,乡镇(街道、管委会)留存一份,报送县民政局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县民政局按要求做好临时救助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时完成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工作,乡镇(街道、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在审批后一周之内将临时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用高拍仪拍照上传相关审批材料),做到系统数据与实际临时救助数据一致。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筹集。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 福利彩票公益金、低保结余资金转存、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包括:

1、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2、上级拨付的临时救助资金

3、低保动态调整中产生的结余资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统筹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制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为30万,建制乡(街道、管委会)临时救助备用金为20万。乡镇(街道、管委会)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向县民政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临时救助备用金书面申请。

第二十 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局统筹协调下开展相关专项临时救助。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资金投入、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应当公开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受理情况,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虚报、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情节较轻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全额追回救助资金;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两年内不再受理临时救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莎车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莎政办发〔2015〕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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