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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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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莎车县商工局 发布日期:2024-02-12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为优化莎车县招商引资环境,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吸引更多企业来莎投资兴业,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莎车县实际,将优惠政策汇编如下:

一、财税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关税。(新政办发[2011]126号)

2、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新政发[2016]119号)

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新政发[2016]119号)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发[2019]13号)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独育附加其他优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6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9]13号)

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新政发[2019]13号)

二、电力优惠政策

(一)大工业电价

1、新疆电网大工业电度电价(平段):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各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容量26元/千伏安*月。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新发改规[2020]13号)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政策

2021年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大用户(年用电量南疆地区为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接入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可自行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仅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后参与市场化交易。电价按照输配电价+交易电价+基本电费(基本电费仅限于大工业用户)执行。大工业用户输配电价:1-10千伏0.1305元,35-110千伏0.1223元,110-220千伏0.1105元,220千伏及以上0.0938元;交易电价:实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220伏至380伏0.1737元,1-10千伏0.1707元,35-110千伏0.1667元,交易电价:实时。(新发改规[2020]13号)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新发改规[2020]13号)

(四)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对全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实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分摊电费。(新发改规[2020]13号)

(五)南疆四地州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特殊电价政策

凡符合新政办发[2018]78号文件补贴范围要求,在南疆四地州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独立核算的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含园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密集型企业)。执行特殊电价(0.38元/千瓦时)。(新工信电力[2019]16号。

(六)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养殖业用电范围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

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料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畜禽饲料用电),和在内陆水域及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如:海洋馆、钓鱼池、海鲜店等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0.312元/千瓦时)。(新发改函[2019]58号。

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市级初级市场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0.312元/千瓦时)。(新发改函[2019]16号。

(七)进一步明确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为农产品提供保鲜和仓储服务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20]809号)。

(八)纺织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染色整理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具体分类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附件1)。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工业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实施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新经信电力[2015]243号)

(九)基本电费减免及扶持政策

1、扩展《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委能价[2012]904号)执行范围,全年用电不超过6个月的番茄加工、鲜果品加工、供暖(含新型采暖)生产用电;全年用电不超过3个月的轧花企业生产用电,暂按其实际生产期缴纳基本电费,报停期间暂不收基本电费。(新发改能价[2015]935号)

2、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2025年底前。(新发改规[2020]7号)

三、产业扶持政策

(一)纺织服装产业特殊扶持政策

纺织服装产业企业条件:(1)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针织、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2)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3)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1、岗前培训补贴。对南疆地区纺织服装企业给予每人2400元的一次性补贴。(新财建[2018]435号)

2、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新财建[2018]435号)

3、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新财建[2018]435号)

4、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或季申领结算,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其中: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临时补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按月审核拨付,补贴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财建[2018]435号、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5、运费补贴。(1)棉纱运费补贴。喀什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32支(含)以上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720元;60支以上每吨补贴880元。(2)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运输出疆每吨补贴800元。(3)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出疆运费每吨补贴800元。(4)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按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5)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每吨补贴720元。(新财建[2018]435号)

6、电费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新财建[2018]435号)

(二)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1)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2)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含)以上,其中20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对从事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一年发放2000元,第二年发放1000元,第三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新财建[2018]496号)

2、扩大享受特殊电价范围。将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纳入享受特殊电价政策范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政办发[2019]105号)

3、调整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新政办发[2019]105号)

4、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对从事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前培训补贴。(新财建[2018]496号)

6、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临时补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治区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新财建[2018]496号、新明政办电[2020]212号)。

7、加快基础设施和生产厂房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新政办发[2019]105号)

四、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五、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办安[2021]15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奖励主体,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5-0.8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奖励1-1.5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10万元。

作者:[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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