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莎车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07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人民政府(办事处),森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一)莎车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150米范围内。
(二)五周:城镇周边、村落周边、单位周边、厂矿寺庙周边、重要设施周边。
(三)五缘:林缘、路缘、房缘、电缘、地缘。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野外生火取暖等。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
(五)农林接合部位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相关单位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灭火装备,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业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防火区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森林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各项准备工作。
(八)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火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九)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周一升国旗、夜校、干部入户走访、横幅标语、电视、微信、宣传单等载体加强宣传教育,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处罚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莎车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8-8516221
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13070048411
莎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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